文章来源:宋宝林医生在线 发布时间:2017-11-29 16:57:24 点击量: 在线咨询
近日,广州市民政局处长李军猥亵男童被拘案,让“恋童癖”一词再度升温。羊城晚报记者采访多位心理专家分析其成因及应对措施。专家认为,对“恋童癖”犯罪,只给予法律严惩是不够的,还要积极的治疗,否则他们重出社会时,还会闹出事,而且可能更严重!
成因复杂,多与儿时经历有关
武警广州总队医院心理科副主任医师何日辉,擅长于各种成瘾性心理疾病的治疗,平时接触大量的性偏好患者。他分析,恋童癖的成因非常复杂,最主要的是心理和社会因素造成的。
何日辉说,“恋童癖”患者往往在儿童时期遭遇过性侵犯,且并未受家长重视,留下了很深的阴影。并且这种印象非常复杂,既伴随着耻辱感,也有性快感。他们长大后,特殊的性偏好在成年人间较困难实现,于是性幻想对象往往是未成年人。反复强化之后就导致了“恋童癖”。
何日辉告诉记者,他曾治疗过一个类似的病人。这位患者在网络上从事相关活动时被网警抓获,被判刑3年。他喜欢11岁-13岁的小女孩。他的这种特殊性倾向也和幼年经历有关。他刚上初中时,有个很好的女伴。两人感情很好,有着朦胧的关系。有一次他们躺在家里的床上,女孩乳房已发育,他看着便有了性冲动。正想用手抚摸时,外公突然回来了,严厉地斥责了他。这次经历在他的心里留下了很大的创伤。后来他一直未走出阴影。
法律不完善,连严惩都做不到
何日辉说,“恋童癖”患者本身是病人,在性心理方面存在特殊偏好。一旦有侵害到儿童,就触犯了法律,各国都会严惩。“他们不是精神病,有自制能力,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!”
对“恋童癖”犯罪,只严惩并不够。何日辉说,在这方面,单一靠法律手段解决不了问题。而且我国法律并不完善,比如“恋童癖”侵犯男童,并不构成强奸罪,只能算是猥亵儿童罪,判刑也就是3年-5年。“法律连严惩都做不到!”
出狱后仍是病人,须接受治疗
“恋童癖”犯人受监禁惩处,但出来后仍是病人,一旦失控,就会再度犯罪。何日辉介绍,治疗的方式有两种,一种是入狱后,医生上门治疗,或者押送出来治疗。另一种是等出狱后接受治疗。“无论哪种方式,治疗都是必需的。”
何日辉介绍,一般采取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综合进行治疗。控制他的性冲动,同时改变他的认知。另外还要开展家庭治疗,让其家人参与治疗过程。因为其恋童行为曝光后,他的家人也会承受巨大的压力,并且他们也需要得到家人的理解:他们是病人。
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心理科吴小立博士介绍,厌恶疗法是比较有效的措施之一。尤其是那些低能者(如脑蜕变的老人),使其在接触儿童或儿童模型的同时给予能造成身心痛苦的刺激,比如在手臂上戴橡皮筋,出现“不好”念头时,就使劲用皮筋弹自己,形成条件反射。
“在接受治疗的‘恋童癖’患者中,一般主动过来的占70%,他们大多是成年人。”何日辉说,当他们小时候,大人会认为,等长大了有了女朋友就好了,但这种偏好是改不了的,长大后才有改变的动机。另外30%是未成年人,被大人发现后,半强迫半自愿过来治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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