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章来源:宋宝林医生在线 发布时间:2017-09-08 19:01:26 点击量: 在线咨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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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发现场
福州郭律师:
陕西榆林医院,因胎儿头部过大,产妇十分疼痛。先后两次走出病房,请求陪同的婆婆、丈夫同意剖腹产。医生也再三劝说婆婆、丈夫同意剖腹产。然而,产妇家属一直拒绝要求自然顺产。最终,绝望的产妇爬上窗户,跳楼自杀,酿成一尸两命的惨剧。
作为医疗纠纷的律师,我发表四点感想:
1.巨大儿绝对要剖腹产,千万不能顺产。我曾和卫生局、医学会的官员、专家多次探讨过,为了母婴安全,当胎儿是巨大儿时,一定要剖腹产。我自己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,也出现过因巨大儿拒绝破腹产导致臂丛神经、头部损伤的情况发生。
2.本案中,医院方没有责任。因为医院已告知病人家属情况,家属也明确表态拒绝剖腹产并签字确认。但是,根据现实情况,院方不赔些钱恐怕无法平息事态矛盾。
3.产妇的婆婆丈夫混账至极,可谓草菅人命。但凡对妻子略有疼爱之心的丈夫,绝不会忍心让妻子疼得要跳楼的情况下,为了区区几千元钱,拒绝医院剖腹产主张。
4.姑娘们要擦亮眼睛,选择配偶时不可找这样的丈夫。如果嫁了这样的丈夫,生完孩子第二天就应该离婚。
岳屾山:
惋惜,没有那么多如果,否则悲剧不会发生。
但该事件暴露的社会问题、医疗法律及机构管理方面的问题应引起重视!
医患矛盾突出的今天,法律应对诊疗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医疗机构的担当予以保障!
医闹让医院不敢有担当,只敢在取得所有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才会采取措施,专业人士的专业优势没有得到最优利用。
1、要听专业人士的建议,尤其是医生的建议。
2、本人对自己的身体权利享有最高的支配权。
3、委托关系可以随时解除。
4、自杀的后果本人承担主要责任。
5、医院看护不到位承担次要责任,待产妇随意出入并可以进入备用手术室,表面看护存在漏洞。
6、在本人意识清醒的状态下,《侵权责任法》规定手术应取得本人知情同意,而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规定除本人外,还应当取得家属同意。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,侵权法属于法律,在层级上,侵权法高于条例。故,医院应在取得患者本人的同意后实施手术,而不应纠缠于家属意见。
7、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应及时修改,并给予敢于担当的医生和医疗机构更多保障。
8、女人不是生育工具!请关爱女性,关爱孕产妇!
医疗律师刘晔:《病人的自决权,为什么是法定的,也是伦理的,更是哲学的?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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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引用《侵权责任法》第55条予以反驳,认为,医疗机构实施手术时,病人自己才是知情同意权的主体,家属的签字同意不是必须的。第55条原文如下:“
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。需要实施手术、特殊检查、特殊治疗的,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、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,并取得其书面同意;不宜向患者说明的,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,并取得其书面同意。
因此认为:产妇的自决权是法定的,任何他人不可剥夺,医方的辩解从法律上、证据上难以成立,其侵犯产妇自决权的行为在法律上成立。
最后文章认为:所谓家属代病人签署手术同意书,乃几千年家长制观念的作祟。这一观念之根深蒂固,足以动摇公民社会之建立。个体意识的独立、自由意识的产生,请从自己决定自己的生死开始。所有人,包括我们每个家属,每个医生,都应当充分尊重病人自己的自决权。这个权利既是法定的,也是伦理的,更是哲学的。”
以上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!
写在最后:
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医院不敢单独听患者本人的意见,医院不敢有担当,医院必须全部家属同意?
设想下:如果医院不经患者家属同意,直接去剖腹产,万一有任何闪失,患者家属会怎么办?闹!然后呢?医院赔钱!
虽然《侵权责任法》比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更权威,遵从患者本人意愿手术从《侵权责任法》来讲合理,但不符合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,医院仍然是错!然后呢?医院赔钱!
常说病人是弱势群体,那谁来保障医生的权益?
以上文章的阐述只是大概,如果您想了解得更详细,建议您花费几分钟的时间,与宋宝林医生沟通,可拨打咨询热线:0573-82081291,或加QQ:27871976在线咨询,通过在线医生的解答可以更清晰的了解您的病情,帮您更早的解决疾病困扰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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